第30條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生產食品添加物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品之製造區域或製程步驟,應予以區隔。二、製程中使用溶劑、粉劑致有害物質外洩或產生塵爆等危害之虞時,應設防止設施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