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外燴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烹調場所及供應之食物,應避免直接日曬、雨淋或接觸污染源,並應有遮蔽、冷凍(藏)設備或設施。二、烹調器具及餐具應保持乾淨。三、烹調食物時,應符合新鮮、清潔、迅速、加熱及冷藏之原則,並應避免交叉污染。四、辦理二百人以上餐飲時,應於辦理三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其備查內容應包括委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參加人數及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