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食品販賣業有販賣、貯存冷凍或冷藏食品者,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販賣業者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食品保存溫度。二、冷凍食品應有完整密封之基本包裝;冷凍(藏)食品不得使用金屬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固定;包裝破裂時,不得販售。三、冷凍食品應與冷藏食品分開貯存及販賣。四、冷凍(藏)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藏)櫃內時,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