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本法第四十條所定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其內容如下:一、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二、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三、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