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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依本法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務而違反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一、不同日之行為。
二、不同品項之物品。
三、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
四、受侵害對象之個數。
五、限期改善之期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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