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