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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研訂發生系統性變異時之矯正措施;其措施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引起系統性變異原因之矯正。
二、食品因變異致違反本法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其回收、處理及銷毀。
管制小組於必要時,應對前項變異,重新執行危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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