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研訂發生系統性變異時之矯正措施;其措施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引起系統性變異原因之矯正。二、食品因變異致違反本法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其回收、處理及銷毀。管制小組於必要時,應對前項變異,重新執行危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