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食品安全、醫學、公共衛生、毒理、風險評估、法律等學者、專家、消保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聘委員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