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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責任廠商於完成物品回收後,應將其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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