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級回收情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一、遇第一級回收之情況。二、遇第二級及第三級回收之情況,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該物品確有危害民眾健康之虞,且回收深度達消費者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