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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脫水蔬果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一、水分或水活性測定設備。
二、秤量器。
脫水蔬果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一、生產設備:(一)蔬菜工廠:1.洗滌機。
2.殺菁機。
3.除頭尾機。
4.切條或切片機。
5.熱風、冷凍或其他乾燥設備。
6.磨粉機(製粉工廠必備)。
7.包裝設備。
(二)果實工廠:1.去皮器具。
2.除芯器具。
3.批次糖漬設備或連續糖漬設備。
4.洗滌機或容器。
5.切角機。
6.磨粉機(製粉工廠必備)。
8.殺菁機。
9.熱風、冷凍或其他乾燥設備。
10.包裝設備。
二、檢驗設備:(一)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二)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
(三)pH測定器或試紙。
(四)灰分測定裝置。
(五)乾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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