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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飲料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一、一般飲料工廠:(一)充填設備。
(二)過濾設備。
(三)殺菌設備。
二、果蔬汁飲料工廠:(一)充填設備。
(二)精濾機、離心機或均質機。
(三)殺菌設備。
飲料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一、生產設備:(一)一般飲料工廠:1.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2.貯水槽:其容量應足供當日加工用水量。
3.不銹鋼調和器及不銹鋼槽。
4.瓶裝飲料檢查設備、浸水槽及燈光透視檢查台。
5.瓶裝飲料自動裝瓶機及打蓋機。
6.罐裝飲料動力封蓋機。
7.碳酸氣混合機。
8.冷凍機。
(二)果蔬汁飲料工廠:1.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2.洗滌槽或迴轉式洗滌機。
3.破碎機。
4.榨汁機。
5.冷卻設備。
二、檢驗設備:(一)顯微鏡。
(二)微生物檢驗設備。
(三)定溫保溫箱。
(四)pH測定器或試紙。
(五)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工廠除外)。
(六)秤量器。
(七)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八)離心分離器及真空測定器。
(九)壓力測定器。
(十)濁度及色度測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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