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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政府機關),為執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所設之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應符合本標準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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