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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實驗室收件後,應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製作檢驗報告。
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品管人員確認,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簽核或簽署。
檢驗報告至少應含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檢出或未檢出之藥物,並註明所採用之檢驗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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