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使用病患為罕見疾病病人證明,並載明需輸入之產品名稱、數量、包裝規格、委託進口廠商名稱及病患同意書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