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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藥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西藥運銷許可,有申領證明文件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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