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九規定聲明時,應依附件二格式填載,併同查驗登記申請應檢附之資料,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前項聲明,應依對照新藥於登載系統所示之專利權資訊逐一填載;其專利權為醫藥用途者,並應依請求項項號為之。申請人原為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聲明,嗣後變更為同條第四款情事之聲明者,應重新填載附件二之聲明表,並以其變更聲明表送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日期為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