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西藥批發零售業者:指符合藥事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准登記,且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人資料之業者。二、專責人員:指由西藥批發零售業者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人員。三、所屬人員:指西藥批發零售業者,執行業務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四、查核人員:指由西藥批發零售業者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