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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西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在西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八款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措施應予記錄,並至少留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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