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在西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八款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前項措施應予記錄,並至少留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