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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血液製劑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捐血機構對於所採集之血液原料,得自為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
捐血機構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收取工本費用;其費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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