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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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