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定證明書,分為下列五種:一、化粧品甲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得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二、化粧品乙式產銷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已於國內製造及銷售之證明文件。三、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指國產化粧品於國內製造場所製造之證明文件。四、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指輸入化粧品於國內銷售之證明文件。五、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指化粧品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