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受託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或終止其委託;其情節重大並經終止委託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依期限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隨同查核。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四、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迴避規定。六、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觸犯刑事法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