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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檢驗機構專屬實驗室,因故不能依認證內容執行檢驗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其恢復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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