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前條申訴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置專責人員處理申訴事件。二、詳實記錄申訴內容及處置,並保存之。三、對涉及之特定批次產品,進行適當之處置。四、申訴調查及後續處置,包括下列事項:(一)預防瑕疵再發生之措施。(二)必要時,檢查其他批次產品,確認其影響情形。五、定期檢視申訴案件之數量及其內容,確認瑕疵發生之趨勢或特定瑕疵再發生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