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退貨之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適當方式識別,並儲存於特定區域。二、依事先訂定之標準評估,決定其處置方式。三、再次銷售者,依放行程序辦理。四、訂定措施,有效區別已經再處理之退貨,並避免未經放行程序之再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