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計及建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生產區域內地板、牆壁、天花板、窗戶之設計或建造,有耐受清潔劑與消毒劑之平滑表面,易於清潔與實施必要之消毒,維持潔淨及良好狀態。二、窗戶採非開啟式設計;廠房通風不足者,置具紗窗之向外開啟窗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