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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無法提出來源證明。
二、提出之來源或其證明經查證不實。
三、外包裝或容器未刊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或地址,且無產品登錄資料可資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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