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化粧品之國外製造場所,準用前項規定。第一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