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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輸入化粧品之邊境管理,得對有害衛生安全之虞之化粧品,公告一定種類或品項,經抽查、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前項抽查、抽樣檢驗之方式、方法、項目、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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