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