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