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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已解散或歇業,或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撤銷或廢止者,應廢止其登錄。
產品已無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者,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得註記停止該產品之登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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