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舉辦之下列職前訓練二十四小時以上,並領有證明文件:一、化粧品衛生安全法令。二、化粧品製造相關職業倫理。三、第四條職責之範圍及內容。四、其他與化粧品製造及品質管制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