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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後,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化粧品、毒理學、動物保護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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