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對於回收之化粧品,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開下列事項:一、產品名稱。二、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三、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四、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五、回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