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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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