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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人體器官保存前,應完成下列病原體感染之檢驗: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二、B型肝炎病毒。
三、C型肝炎病毒。
四、梅毒螺旋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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