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一、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mg/L。
二、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0mg/L。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