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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販賣之食品,應具正常且合理可接受之性狀、風味及色澤,不得有因衛生不良、品質不佳或製程品管不當所導致之變色、異常氣味或風味、異常之凝結或沉澱、污染、肉眼可見霉斑、異物或蟲體、寄生蟲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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