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徵用之補償金額,得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協議定之。前項協議無法達成者,其補償金額,由徵用機關依下列方式擇一定之:一、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當時之市場行情酌予加給。二、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酌予加給。依第七條調用相關人員之補償金額,得由徵用機關與各被調用人協議定之;協議無法達成者,依調用時合理薪資行情之數額酌予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