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徵用生產設備或原物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三、被徵用之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品名、數量及規格。四、依第二條規定載明徵用態樣;屬第二條第二款徵用態樣者,應載明特定期限。五、補償方式。六、交付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時間、地點、方式。七、徵用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八、發文日期及字號。九、表明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