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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滿三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本條例施行滿六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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