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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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