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醫療機構應建置疑似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個案、群聚或群突發事件之監測、處理機制,將監測資料製作相關年報與月報留存及提報感管會,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通報。前項處理機制,應包括院內群突發事件發生之標準作業流程及因應異常狀況之作業規範,並應定期演習訓練之。醫療機構於發生感染群聚或群突發事件時,應作成調查處理報告,向感管會說明改善計畫及建檔,追蹤至事件結束。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