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醫師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報告其診療醫師。前二項通報資料不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