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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
但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或逾新臺幣二億元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調整之。
前項基金之徵收基準如下:一、依疫苗檢驗合格之劑數,按劑計算。
二、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緊急專案採購之疫苗,以其製造或輸入之劑數按劑計算。
第一項徵收金之免徵範圍如下:一、製造供輸出之疫苗。
二、由主管機關專案採購以援助外國之疫苗。
三、其他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徵之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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