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但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或逾新臺幣二億元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調整之。前項基金之徵收基準如下:一、依疫苗檢驗合格之劑數,按劑計算。二、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緊急專案採購之疫苗,以其製造或輸入之劑數按劑計算。第一項徵收金之免徵範圍如下:一、製造供輸出之疫苗。二、由主管機關專案採購以援助外國之疫苗。三、其他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徵之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