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審議小組依救濟給付種類,審定給付金額範圍如附表。審定給付金額,應依受害人之受害就醫過程、醫療處置、實際傷害、死亡或致身心障礙程度、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之。障礙程度之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嚴重疾病之認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給付種類發生競合時,擇其較高金額給付之;已就較低金額給付者,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