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審議小組置辦事人員,協助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相關事項,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現職人員擔任;並得視救濟審議業務需要,進用相關專業或技術人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