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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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